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下一级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