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

(六)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八)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九)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