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应当增建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