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土地监察队经查证认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查处:
(一)非法占用土地,无权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以改变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五)征用土地未利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八)非法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买卖土地的;
(九)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十)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一)未进行土地资产评估而处置土地资产或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税、费的;
(十二)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征地费用、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
(十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的;
(十四)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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