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台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冷害、水灾、旱灾、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