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推诿、拒不接受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认真、敷衍塞责,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答复后不落实又不说明情况的;

(三)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对代表进行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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