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修订、报告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的;
(三)未对本行政区域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五)未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
(六)未建立物资储备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的;
(八)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征用或者征用后未及时返还、补偿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