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和善后工作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措施,科学、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受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应当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方面的支持;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必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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