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科学安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省级应急物资储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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