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本条例所称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朝鲜族世代相承、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朝鲜族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文字;
(二)朝鲜族传统表演艺术和书法、绘画艺术;
(三)朝鲜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
(四)朝鲜族传统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
(五)朝鲜族传统体育、竞技和游艺;
(六)朝鲜族传统医药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其他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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