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30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安排方案。临时需要报告重大事项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