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
(二)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
(三)拒不办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
(四)其他妨碍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