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取土、焚烧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五)擅自设置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六)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责令限期恢

复,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

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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