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公用事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