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自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