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设置防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管线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四)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或设施缺失、损坏未及时补缺、修复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六)在城市道路、桥涵上焚烧杂物、堆积垃圾、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
(七)在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城市桥涵相关活动的;
(八)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不遵守相关保护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