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环保、水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