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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