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