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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