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地下水开采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区、县的地下水开采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在30日内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