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申请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擅自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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