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一)、(二)项规定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的,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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