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