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指下列在固定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被撤销、撤回、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无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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