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本条例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指下列在固定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被撤销、撤回、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无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