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和下列职能:
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义务开展消费知识教育;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和评议,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向有关行业协会和经营者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业协会反映、查询;
(四)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向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五)支持消费者依法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六)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
(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披露投诉情况、发布消费警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消费者集中的地方,设立投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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