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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