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或废弃物;
(六)在城市绿地上挖坑、取土、倾倒废弃物;
(七)擅自砍伐、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八)午休时间在居民小区内流动叫卖及收购废品;
(九)在火车站、汽车站使用扩音设备招揽生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由物业部门予以警告清理;在公共场所内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在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制止,并处2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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