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商幌、画廊、橱窗、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拆除。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广告内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擅自设置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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