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以及通信联络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专业预警信息或者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接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令后,无特殊情况未立即执行的;
(四)不服从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人员调度和指挥的;
(五)擅自退出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