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