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开展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