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制定并且及时修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五)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六)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船舶、浮动设施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