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侵占、挪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