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

申请;

(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