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中心的内

部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建立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

(十五)承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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