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