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

(一)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

(四)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

(五)其他公益性岗位。

招聘信息发布的应聘时间截止后,用人单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方可招聘其他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常规就业,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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