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八)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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