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公益性岗位信息发布;

(五)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采集、分析、上传、更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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