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派送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