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49Repealed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