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队伍建设,对从事地方病防治、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防护、保健和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