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的;
(四)干扰或者阻挠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