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库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猎捕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投毒方式捕鱼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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