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和国有农、牧、渔场及集体林的林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强化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各项林业建设资金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逐步加大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