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