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指挥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

(三)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备案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

(八)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

(九)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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