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Chapter 7 管理与监督Article 51Amended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根据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应当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其他费用。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