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2, 2002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涉案物品价格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和服务价格。
(一)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二)需要以物品价值数额作为处罚和处理依据的物品;
(三)需要对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评估的物品;
(四)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纠纷物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鉴证业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不得委托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市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所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生产、购置或涉案时间,使用情况及其他资料。对灭失或无法接触的涉案物品,需要评估鉴证的,还应在委托书上载明原因,提供有关凭证、证人证言等资料。
对专业性较强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参与鉴证。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价格公正鉴证的。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委托单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涉案物品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市、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仲裁机构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一次。
市、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仲裁机构对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鉴证。
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复核申请后,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鉴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书。其他案件的涉案物品鉴证,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书。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证资料不全的涉案物品,灭失或无法接触的涉案物品,应在鉴证结论书中注明。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聘请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鉴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缴纳。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鉴证结论失当的;
(四)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
(五)在鉴证业务活动中没有尽到保密责任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或约定期限作出鉴证结论,影响委托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